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北客園字第1001431156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北府客園字第1031658983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北府客園字第1070303325號令修正 一、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以下簡 稱客家文化園區)展覽作業事宜,以表彰藝術創作成就、提升藝術 文化內涵,特訂定本要點。 二、 申請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 一般展覽:國內外之公私立藝術團體、藝術創作者、機關及學 校,且最近二年內未曾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 (二) 畢業展覽:藝術、設計、影像創作、建築景觀設計及資訊設計 等相關科系之大專院校以上應屆畢業生、個人或團體。 三、 申請展出之作品,應為水墨、膠彩、油畫、水彩、版畫、書法、篆 刻、雕塑、陶藝、工藝設計、攝影、漫畫或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 創作。 四、 申請人應於申請收件期間內,備妥下列資料,向本府客家事務局(以 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附表一)。 (二) 計畫書(附表二)。 (三) 送審作品清單(附表三)。一般展覽應含展出作品二十件,其 中五分之一以上為最近二年內之創作,且尚未在國內其他公私 立展館展出者。 (四) 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光碟片: 1. 數位影像檔應拍攝良好、忠實於原作,且其圖檔格式應符合 本局規定。 2. 立體類型之創作(如雕塑、陶藝及工藝設計等),其中至少 五件作品應提供三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 (五) 附件清單(附表四)。 前項各款申請資料,於審查完竣後,均不予退還。 五、 本局受理一般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審查結果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園區網站, 其展出期間為次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檔期。 本局受理畢業展覽申請之收件期間,為每年九月一日至十一月 三十日,錄取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告於本局及客家文化 園區網站,其展出期間為次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之檔期。 六、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不予受理申請: (一) 超過申請收件期間,始提出申請者。 (二) 申請資料填報不實者。 (三) 曾有違反本要點第十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 情節重大者。 (四) 曾有破壞、毀損客家文化園區展覽場地相關設施之情事者。 七、 一般展覽之申請,其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方式如下: (一) 初審:由本局進行書面審查,申請資料不符合規定而得補正者, 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不 予列入複審。 (二) 複審:由本局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五人至七人,組成審 查委員會,依其專業逐一審查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審查結 果本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畢業展覽之申請,由本局視申請情形決定正取及備取名單,如 申請件數逾可安排之展場檔期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但為協 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學校順利展出,本局得至少保留一檔期 予本市學校使用。 八、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關係者,為送審案件之申請人。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與送審案件之申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送審案件申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 曾為送審案件之證人、鑑定人者。 九、 展場檔期安排原則如下: (一) 各檔期展出以具客家文化特色之作品為優先考量。 (二) 展出地點為客家文化園區展覽場所,展出檔期期間約一至二個 月;畢業展覽展出檔期期間以二週為原則(含布展、卸展)。但 展出地點及檔期,得由本局視實際需求調整之。 (三) 展覽場所如遇政府機關舉辦重要活動時,得由本局另行通知, 變更或取消展場檔期。 十、 於客家文化園區辦理展覽者,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依本局排定檔期展出,因故無法如期展出,應於展出前六個月 通知本局。 (二) 與本局共同研商布展作品安排及導覽訓練事宜。 (三) 展覽前積極完成布展,展覽結束後並應完成卸展。 (四) 應自行辦理展出作品之保險、裝框、包裝及運送,貴重或易碎 作品應自行加裝保護措施。 (五) 如自行印製文宣品或刊登廣告,內容樣稿應經本局確認;如自 行舉辦展覽開幕活動或其他推廣活動,亦應於活動前一個月通 知本局。 (六) 展出作品不得有抄襲、重製、冒名頂替、臨摹或違反法律相關 規定之情形,違反者應自負賠償責任。 (七) 展出作品之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且不得以標示價格或其他 方式從事商業行為。 (八) 應配合參與本局規劃之推廣活動,且作品相關圖片及文字,應 授權本局於日後建立數位化資料使用。 違反前項第六款或第七款規定者,本局得取消其參展資格,並 命其立即停止展出。 十一、本局輔導之社團或學校,於客家文化園區展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 定。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申請表 姓名 (中文) 性別 出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英文) 身分證 字號 住址 (戶籍地址) 聯絡 方式 電話:(H) (O) (行動) e-mail: 傳真: (通訊地址) 學歷 重要 展歷 備註 一、聯展每位申請人皆須填寫本表,彙齊裝訂成冊。 二、表格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 三、申請人已確實詳閱申請規定,並同意遵守之,且所填寫表單資料均屬 實,如有違反,本局得不予受理其申請。 本人 同意依照園區展覽之規定辦理。 此致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申請人 (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畢業展覽申請表 申請人 學校科系 參展人員 聯絡 方式 電話:(O) (行動) e-mail: 傳真: 聯絡地址: 聯絡人 (為聯絡展務,此聯絡人即為後續單一聯絡窗口,及各項事務負責人) 備註 一、表格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 二、申請人/單位已確實詳閱申請規定,並同意遵守之,且所填寫表單資料 均屬實,如有違反,本局得不予受理其申請。 本人 同意依照園區展覽之規定辦理。 此致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申請人/單位(簽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計畫書 展 覽 名 稱 展出動機 與 構 想 (200字) 布 置 與 構 想 (1)預定布置方式。 (2)所需材料。 (3)其他。 計 畫 展 出 時 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檔期安排原則上配合園區之計畫時間與作業情形,再予確定。 日期: 年 月 日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畢業展覽計畫書 展 覽 名 稱 系 列 活 動 (如導覽、講座、工作坊,無則免填) 展出動機 與 構 想 (200字) 布 置 與 構 想 (1)預定布置方式。 (2)所需材料。 (3)其他。 計 畫 展 出 時 間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為三月一日 至四月三十日) 檔期安排原則上配合園區之計畫時間與作業情形,再予確定。 日期: 年 月 日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送審作品清單 作 品 類 別 送 審 作 品 件 數 件 編號 作者姓名 作品名稱 創作年代 媒材 尺寸 備註 本人聲明並保證作品為自行創作,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且本人有權同意作品 之各項授權。本同意非屬專屬授權,本人對作品仍擁有著作權。 此致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申請人 (簽名)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附件清單 送 審 附 件 件 數 □畫冊 件 *填寫表格時,所有編號請依照附件之次序排列 編號 項目 說明 備註 申請人 (簽名) 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展覽申請 貼郵票處 申請文件信封 地址:□ □ □ □ □ 寄件人(申請人姓名/團體名稱): 23741新北市三峽區隆恩街239號 收件人: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研究典藏組) 收 請於寄出前再確認內附資料,並於□內打ˇ: □ 一、申請表(申請人簽章)。 □ 二、計畫書。 □ 三、送審作品清單。 □ 1依編號造冊(含紙本及數位電子圖檔)。 □ 2申請人簽章。 □ 四、附件清單(無則免付)。 ※上列資料請依編號順序,由上而下依序排列,平整放入信 封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