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一般展覽備忘錄 一、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客家局)與展出者,為順利辦理新北市 客家文化園區相關展覽活動,同意簽訂本備忘錄。 二、 展覽權益與義務: (一) 客家局協助項目: 1. 展覽之展出依年度預算及程序處理海報、摺頁、大圖等印製輸出等 相關採購事宜。 2. 開幕典禮或其他推廣活動無償提供場地與桌椅供使用;DIY互動體 驗課程,協助宣傳與報名事宜。 3. 展覽活動基於教育及展覽推廣,客家局有攝影、錄影、印刷、宣傳 等使用之權利。 4. 展覽場地如遇客家局舉辦活動、整修或特殊需求時,得由客家局通 知取消或另行安排展覽時間及地點。 (二) 展出者辦理項目: 1. 須親自出席本局召開之開展前工作會議,共同討論展覽相關事宜。 2. 須自行完成作品裝框、包裝、運送、保險、布卸展等事項。貴重或 易碎作品於布展時,應自行加裝保護設施。 3. 展品至遲應於開展前1日或導覽訓練前布展完畢,且於展覽結束次 日起,2日內卸展完畢並運離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若有逾期,客家 局不負保管責任,並得依權責逕予處理。 4. 展出立體作品,須自行準備展示平臺、櫃子等物件。 5. 展覽場內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 6. 應配合展覽輸出設計事宜,於開展前3個月,提供展覽簡介、展出 者介紹(各150字)、作品介紹(創作理念,至少100字)、相關圖 片電子檔等資料,俾利輸出設計與導覽訓練講義編印。 7. 如欲舉行開幕典禮,應於開展前1個月內告知客家局,惟相關之邀 請卡及文宣製作、司儀、茶點、音響設備等事項,相關費用由展出 者自行負擔;開幕典禮文宣品須經客家局審閱無誤並同意後始得付 印。 8. 於展覽開展前擔任導覽訓練講師,若無法親自出席,應另行安排師 資到場解說。 9. 為使民眾得以體驗與瞭解展品之媒材特性,展出者得於開展後配合 園區時間,安排DIY互動體驗課程,相關主題、活動內容、材料、 宣傳,由展出者自行規劃及負擔。 10. 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違反者立即停止展出 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 11. 由客家局排定檔期展出,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者,應於展出前6個 月函知客家局;如未先行告知者,往後2年不得向客家局申請展出。 三、 展出者對以上所述事項確認無誤後,應於備忘錄親筆簽章並自行影印留存, 將正本擲還客家局,方得展出。如未擲還,客家局得另行安排其他展覽。 展覽名稱: 展覽地點:新北市客家文化園區2樓長廊(暫定) 展出者簽章: 中華民國1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