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評核及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客會綜字第10860015691號令訂定 一、 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使客語為通行語實施成效評核及獎勵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評核對象為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非屬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地方政府得申請參與成效評核。 三、 評核對象因業務性質而有窒礙難行者,得向本會申請評核之排除。 四、 為有效推展客語為通行語相關措施,評核對象為行政機關者應指定單一業務聯絡窗口,並得成立客語推行委員會任務編組協助推動辦理,其組成及任務參考附件。 五、 接受評核對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本會提送前一年度執行成效報告,包含客語為通行語實施辦法所列之法定推動項目執行情形;其重點推辦方向如下: (一) 客語能力認證通過比例之提升。 (二) 客語友善環境之推動與營造。 各年度重點評核項目及指標由本會另行公告。 六、 年度執行成效報告,採線上填報方式辦理;其內容以量化數據為主體,包含: (一) 法定推動項目執行成效數據及執行概況說明。 (二) 單位自評整體執行成效與法定推動項目抽檢情形。 (三) 公開徵求公民團體監督或參與推動之情形。 (四) 針對自評結果有無獎勵或表揚績優單位及人員。 七、 本會得聘請學者專家組成評核小組,審查評核對象提送之年度執行成效報告,並由本會安排人員以不預先通知之方式進行實地查訪。 八、 由評核小組依法定推動項目進行書面或實地評核,並於三月底前公告綜合評比結果。 九、執行客語為通行語之單位經評核優良者,除相關承辦人員得予敘獎外,並依評核結果分組選出特優、優等及佳等受獎單位若干名,公開表揚獲獎單位,本會得視各該年度預算發給地方政府執行成效獎勵金如下: (一) 特優: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千萬元;鄉(鎮、市、區)公所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 優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百萬元;鄉(鎮、市、區)公所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百萬元。 (三) 佳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百萬元;鄉(鎮、市、區)公所至多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十萬元。 十、 獎勵金撥付方式如下: (一) 獲獎單位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者,由本會直接撥付。 (二) 獲獎單位為鄉(鎮、市、區)公所者,由本會撥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轉撥;縣政府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轉撥,如未依期限辦理,經本會協調後仍未完成轉撥者,本會得逕撥付鄉(鎮、市)公所。 (三) 前款原已撥付縣政府之款項應予以追繳;未配合辦理繳回者,由其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補助款予以扣減抵充。 十一、獎勵金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之預(決)算,其主要用途應有助客家地方發展。 十二、獲獎勵金之地方政府應有獎勵金支用之內部控管機制,並於獲獎次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獎勵金支用情形提報本會備查。 十三、地方政府未依第五點規定提送報告,或評核成效不佳者,至執行情形改善前,其申請本會相關獎補助計畫得不予受理。但提送改善計畫且經本會審核通過者至次年度綜合評比結果公告前,得專案受理之。 十四、有關客語為通行語地區之中央政府所屬之三級機關(構)或公(民)營企業共同推動客語為通行語成效優良者,其評等、敘獎得比照第九點本文規定辦理,並公開表揚。 附件:客語推行委員會設置說明 (一)設置目的及組成成員 1、 為推動客語為通行語,宜由單位主管首長成立客語推行委員會,或跨單位、局處、科室之整合協調,組成客語推行委員會。 2、 本組織為任務編組,以發展客語成為通行語為目標,其成員組成宜邀集相關機關、學校、社團、語言專家、社區工作者、企業商家等代表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並宜兼顧青年代表。 (二)核心任務 1、 協助機關推動客語重返公共領域,落實客語生活化,促進公私場域以客語為使用語言。 2、 提升轄內客籍民眾對客語文化之尊嚴和自信,使非客籍民眾增進對客家語言文化之了解和尊重。 3、 提供客語為通行語政策及其發展策略及其他相關議題之諮詢。